原告:林荣达,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成都迪比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晓孟。
本院审理的原告林荣达诉被告成都迪比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林荣达于2016年7月11日已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同意退回货款并赔偿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荣达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荣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林荣达负担。
审判员罗学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远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