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旭,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山语城3区8号楼3单元501号。

被告:辽宁襄元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中心路90号2-5层。法定代表人:石岩。

原告徐旭与被告辽宁襄元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徐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交款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刘晔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