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代国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胡琼瑶,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海诉被告胡琼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国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代国海负担。审判员梁芳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