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2016)苏1291民初896号之一
原告王静平,居民。
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跃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平诉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平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静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静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静平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祝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