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

被告:杨志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杨志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仲吾负担。审判员周雷刚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