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29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立斌,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辛,女,1969年8月9日出生。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王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珊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涛、李宝刚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立斌、被申请人王辛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二审判决;2、依法维持本案一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上诉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除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辩称理由基本一致外,还强调认为其不存在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二审判决对于部分事实没有查清,存在主观猜测情形,依法应予纠正。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王辛发表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虽有一定依据但事实依据不足,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对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认,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珊

代理审判员林 涛

审判员李宝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媛

书记员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