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小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唐磊,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庄小东与被告唐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2016年11月14日,原告庄小东以被告唐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小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小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庄小东负担。审判员陈锦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