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荣达,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54597。法定代表人:李江卫,
被告:北京恒源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颖贤。
本院审理的原告林荣达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恒源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荣达于2016年7月6日已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荣达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荣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林荣达负担。
审判员罗学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黄远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