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浩伟,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宋群,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浩伟诉被告宋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浩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浩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浩伟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张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宓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