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华平。

被告:何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华平与被告何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华平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严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朱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