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99号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李卓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德全,住广州市萝岗区。

       上诉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2民初8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首先,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网站www.amazon.cn上购物进入正式支付操作前,系统会与消费者确认订单,在“检查订单”页面的显著位置用大号的红色字体向消费者提示了检查订单声明,即“检查订单当您选择了我们的商品和服务,即表示您已经接受了亚马逊的隐私声明和使用条件”。而从消费者登陆www.amazon.cn网站开始,在页面的下方始终显示“隐私声明”和“使用条件”的内容链接,该链接中的大号黑体字体突出列明了“合同缔结”条款和“争议”条款以及紧跟标题下的条款内容,即“通过亚马逊网站购买的产品的任何形式的争议应提交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因此,被上诉人通过www.amazon.cn网站提交订单的同时,即表示其接受并同意上述“隐私声明”和“使用条件”,包括其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根据该争议条款,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的“隐私声明”和“使用条件”属于格式合同,当格式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需要对其中的管辖协议条款效力进行考量,以排除不合理的协议管辖条款。首先,上诉人所述的“隐私声明”和“使用条件”属于链接内容,并非以直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其次,“使用条件”中只有各个条款的标题以及“担保和责任限制的免责声明”全部内容使用黑粗体,而“争议”条款的内容并未用黑粗体突出显示,因此不能认为上诉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争议”格式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上诉人主张的“隐私声明”和“使用条件”中关于管辖协议的条款应视为无效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99号1号楼,属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沙向红

审判员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