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军,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古田县怡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572964657R。法定代表人:卓彩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古田县怡江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

审判员陆翠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潘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