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颖,居民。
被告: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2601号1幢B区209室。法定代表人:周地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颖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磊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仁和
原告王颖,居民。
被告:上海芸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2601号1幢B区209室。法定代表人:周地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颖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磊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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