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5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鹏,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萌,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二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红,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嗣雨,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乔鹏、李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6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继红
审判员  于 洋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