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宗熊。

被告:上海木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

原告于宗熊诉被告上海木多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宗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于宗熊负担。

审判员黄彩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