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善鑫,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马海,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陆善鑫与被告马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陆善鑫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陆善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善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陆善鑫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长王迎春人民陪审员周水成人民陪审员颜立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庄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