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燕,女,汉族。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燕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万燕负担。

代理审判员汪晓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喻性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