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福平,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青岛玛尔玛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福平诉被告青岛玛尔玛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原告林福平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福平撤回对被告青岛玛尔玛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林福平负担。

审判员曹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简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