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46岁。
被告美的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5楼。法定代表人王金亮,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美的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美的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美的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9元,减半收取724.5元,由原告李晓东承担。
审判长皋越
代理审判员黄亚洲
人民陪审员于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