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祖根,男,汉族,1992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建宁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杭州李宝赢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李赢,公司经理。

原告徐祖根与被告杭州李宝赢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徐祖根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祖根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祖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祖根负担。

审判员陈惠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陈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