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2016)闽0206民初4014号之一

原告李亦海,男,汉族,1988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广州心飞扬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3号四层3203房。法定代表人王远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亦海与被告广州心飞扬皮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亦海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亦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亦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亦海负担。

审判员陈惠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陈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