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锦妮,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李富蓉与被告余锦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李富蓉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计101.50元,由原告李富蓉负担(已缴纳)。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李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徽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