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瑛。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卫。

被告:厦门添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腾。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瑛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厦门添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赵瑛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844元退还给原告赵瑛。

审判员李旭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许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