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国军。

被告张磊。

原告吴国军与被告张磊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在QQ群上认识的,原告的QQ号是34×××88,被告的QQ号是33×××34,为购买乐视电视购物兑换码,用于在乐视网上直接兑换50英寸乐视超3电视机,约定在支付宝上交易。原告的支付宝名字是光影,实名登记是吴国军,被告的支付宝名字是XXX羮!。被告的手机号码是他的支付宝账号,是实名登记的。今年6月26日原告先转账2100元,被告承诺会立即发支付码,但被告没有随即履行。在晚上10点41分才发出兑换码,原告登录发现已经被兑换过了,当时就发短信告知被告要求退钱,但是被告没有退钱,于是原告就报警。为处理纠纷原告应约前去被告工作所在地上海讨要,被告地址在上海虹源盛世国际文化项目部,但未见其面。目前被告已通过支付宝将2100元已经返还给原告了,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500元。

被告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购买乐视电视购物兑换码兑换50英寸乐视超3电视机进行网络交易,原告手机号为188××××5208,网络用名光影,被告手机号为150××××0788、17721038744,网络用名渔火的羮!。2016年6月26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人民币2100元,晚上10:41分被告向原告发送乐视电视超3×50兑换码为TV1606gx3qvz26G358,因该兑换码当晚10:31分在被告发送原告前已为他人先行兑换使用,致原告从被告处获取的兑换码为失效无法兑换。为解决争议,原、被告通过短信联系,亦相约到被告上海处处理,然届期原告至被告处,被告未曾谋面。至原告诉讼至本院后,被告通过支付宝将2100元已经返还给原告。

另查明2016年7月25日原告无锡至上海动车往来交通费为78元;7月27日及9月1日为本案诉讼立案、开庭所支付交通费为105.3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被告间手机短信购买兑换码经过截图复印件、2016年7月18日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立案告知书、受案回执、乐视客服就乐码TV1606gx3qvz26G358给无锡警方的回件、原、被告间就本案纠纷处理经过短信截图复印件以及原告提供的车票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为购买50英寸乐视超3电视机向被告购买兑换码支付2100元,被告将他人已经兑换的失效兑换码交付原告实际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构成违约。为处理纠纷双方通过短信协商至被告处解决,原告依约而至但被告又未谋面,谓为不诚信。虽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返还原告支付兑换码价款2100元,然对原告因被告违约为解决纠纷合理支出的交通费用损失仍应赔偿,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支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系放弃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有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国军损失183.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10×××68)。

本案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审判员马瓒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