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利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与被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员石松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