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峰。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深圳市圣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峰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圣火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石峰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峰负担。

代理审判员郭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