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佳盛,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秋,广东正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倩,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佳盛因与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陈佳盛上诉请求:请求依法裁定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785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5民初78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不服并提出上诉,事实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是通过一份公证书认定该案件的侵权行为地是在泉州,但原审法院并未明确说明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地是在泉州,作出该认定有何法律与事实依据。事实上,本案的公证书内容是关于证据保全,并非是可直接认定侵权行为地的依据。且该公证书中没有证据显示被上诉人与公证书中的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有任何授权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委托关系,该公证书的合法性不应予以认可。被上诉人依据一份第三方的公证书就认定侵权行为地是泉州于法无据。证据保全公证可在全国任意地方申请,如依据公证书就能认定侵权行为地,那意味着被上诉人可以在全国各地选择任意法院起诉。上诉人的户籍地系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故当侵权行为地无法认定时,被上诉人应当在被告住所地即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将福建省泉州市认定为侵权行为地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系通过公证方式在手机软件“拼多多”中名称为“陶陶世家”的网店购买了花洒一套,购买后将物品寄到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最高人民法院在已生效的(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案件中指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故本案原审法院将案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即福建省泉州市认定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明显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户籍地在广东省潮州市,故被上诉人可以在上诉人的住所地即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78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扬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巧燕
书 记 员  陈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