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桐乡市艾荷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城郊村柳上埭37号。法定代表人:沈佳萍。

原告孙丁丁与被告桐乡市艾荷皮草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孙丁丁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桐乡市艾荷皮草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申请撤回对被告桐乡市艾荷皮草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对被告桐乡市艾荷皮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文雪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