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戴莉莎

人民陪审员杜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