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瑞。
被告:广州市御谷萃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649号506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骆帝明。
原告杨瑞诉被告广州市御谷萃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4日立案。原告杨瑞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杨瑞负担。
审判员李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