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40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鹏,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溪县城关默醉茶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潘田小区7号楼6号店。
经营者:吴金潼。
再审申请人文鹏因与被申请人安溪县城关默醉茶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646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将涉案茶叶是否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默醉茶行是否应当支付文鹏十倍惩罚性赔偿作为焦点问题,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民事证据规则详细阐释了不能将涉案茶叶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不支持文鹏十倍惩罚性赔偿请求的理由,本院予以认同。文鹏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但未指出原判采信了何种未经质证的主要证据,本院对该再审申请理由不予审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文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文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伟民
审判员  殷亚男
审判员  李 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