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辜丽慧,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胡伟,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婧,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丽华,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辜丽慧诉被告郭丽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辜丽慧于2016年9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辜丽慧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辜丽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辜丽慧负担。
审判长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薛一敏
人民陪审员郑秋娇
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