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5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邵健,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再审申请人邵健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民终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健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2018年5月18日,本人在淘宝网店铺上海百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枣夹核桃仁,卖家昵称××,订单号163350720421857583。2018年5月22日卖家通过圆通快递单号814127465765发货,收货地址是安庆市玉琳路××菜鸟驿站(淘宝)。该件到安庆后圆通快递电联本人,本人在5月27日取件收货,发现到货的是红砖,随即报案。后因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人依据《食品安全法》提起前诉,请求10倍赔偿被法院驳回。此后本人选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后诉维护自已的正当权益,请求3倍货款赔偿。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前诉标的为5980元,后诉标的为1794元。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适用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诉请求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10倍货款索赔,后诉请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3倍货款赔偿。同时,本案后诉请求不等同于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消费者请求适用《食品安全法》败诉,也不等于不能主张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索赔。本案依法不属于重复起诉,原裁定故意混淆视听,剥夺消费者的正当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庆市大观人民区法院已生效(2018)皖080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对邵健起诉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了判决。现邵健再次针对同一被告向一审法院再次提出诉讼,本诉与前诉均是要求解决双方之间因同一买卖关系所发生的争议,诉讼请求均是要求赔偿,虽然数额有所区别,但本诉的实质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以获得赔偿。综上,原审法院对照法律关于重复起诉的构成条件,认为本次诉讼构成重复起诉,裁定对邵健的起诉不予受理,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邵健再审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邵健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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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朱道林
审判员 曹化元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由
书记员张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