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炯,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苏州斯费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戴志成。

原告苏炯与被告苏州斯费尔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苏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炯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杨超岚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陈达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