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杨芳,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环路930号4幢7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407101061。

被告:杨宁珍,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永平镇梁山村上洋09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001281494。

原告杨芳诉被告杨宁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并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浙0110民初64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杨芳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现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杨芳主张与杨宁珍之间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杨芳在杨宁珍开设的淘宝店铺”苏苏日本品代购”购买口服液,其预留的收货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州市工业园区直属镇锦溪苑22幢2501室。

因此,本院既不属于合同履行地法院也不属于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鉴于本案所涉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本案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王淑贤人民陪审员叶强人民陪审员许亚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王梦露?PAGE*ArabicDas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