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曙光,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曙光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曙光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曙光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曙光负担。
审判员唐文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