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祖根,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州尚格良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583号二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91532208H。法定代表人周立芳。

本院审理的原告徐祖根与被告广州尚格良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祖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祖根负担。

审判员马菡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苏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