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国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李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国栋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窦国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窦国栋负担。审判员成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朱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