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章武,男,汉族,1992年7月25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暂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新疆昭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刘杰锐,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养真元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南路10号南漖工业区5号楼4楼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春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章武与被告新疆昭希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养真元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章武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章武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章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章武负担。

审判员陈惠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陈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