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桂云。

被告:陈曾。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单元601室。

原告孙桂云与被告陈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孙桂云负担。审判员田田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柯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