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员简建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徐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