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致正。

被告福州开发区永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森。

原告周致正诉被告福州开发区永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于其向被告化妆品公司购买英国AA网尤加利精油的订单信息、快递单等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物款81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款243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化妆品公司书面答辩:原告称被告进行虚假宣传与事实不符;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借款事实如下:

买方:周致正。

卖方:贸易公司。

所购商品情况:AASKINCARE英国AA网尤加利精油,净含量10ml,数量15瓶,总价为810元。

所购商品网店宣传内容包括有××杀菌,预防感冒、止咳化痰、控油、清除阻塞毛孔等内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证据确凿,合法有效。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商品尤加利精油属于化妆品,但被告在网店中却使用了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语言加以描述,其行为存在欺诈,故原告要求被告作出三倍于商品价款的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邮寄给原告的邮包内无商品,故原告无需向被告退还商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开发区永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致正购物款人民币810元;

二、被告福州开发区永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致正损失赔偿款人民币24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福州开发区永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判长张宏

审判员李敏

人民陪审员周桂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陆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