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强。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萍,女,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广州市皇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绍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皇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陈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龚亦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