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力勇,男,1969年8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身份证号×××

被告:北京雷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驼房营西里甲6号楼3层311室。法定代表人:任培根,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力勇与被告北京雷宁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范立英、连春环调解,原告赵力勇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力勇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力勇撤回起诉。        

审判员万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