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金强。
被告:张毅。
原告余金强与被告张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余金强于2016年11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金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金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洪华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陈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