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2016)浙0281民初5754号之一

原告:朱杰,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安吉县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胡国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与被告安吉县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杰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朱杰负担。

审判员郑学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莫永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