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呙晓亮,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平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蒋志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坤,男,住武汉市汉阳区王家畈37号。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三层。法定代表人陈兆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诉被告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海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的撤回对被告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海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何海承担。
审判员殷飞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