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超,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马红英,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地四川省绵阳市。

原告杨超与被告马红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原告杨超撤回了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蔡龙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王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