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雪芬,女,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淑梅,女,1950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雪芬与被告刘淑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章雪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章雪芬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雪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211元,减半收取为60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章雪芬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长施国宏人民陪审员王健人民陪审员马枝学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