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吉兵,男,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江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瑞,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知食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平,总经理。原告周吉兵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福州知食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吉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唐墨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孙辉筱